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5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立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香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移轉命令所載之第三人係吳香逸即蚵仔之家,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並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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