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堂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明堂於民國101年1月8日凌晨3時30分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沒弄」之成年男子(下稱「沒弄」),酒後共同前往 劉義郎 位於彰化縣○○鄉○○路○段○○○巷○○弄○號之住處前,呼喊要求劉義郎開門,因劉義郎沒有回應,致被告楊明堂心生不滿,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劉義郎之同意,開啟劉義郎上開住處未上鎖之大門後,再以腳踹開劉義郎之房間門,無故侵入劉義郎上開住處之房間,「沒弄」亦跟隨進入,被告楊明堂見劉義郎站立在床前,復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劉義郎之頭部及臉部數下,致劉義郎受有右眼瞼挫傷及前後頸部挫傷之傷害,「沒弄」則在旁試圖拉開2人,因認被告楊明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明堂經公訴人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劉義郎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佑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