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聲請人呂俊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是否於發票人交付支票後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聲請人呂俊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是否於發票人交付支票後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