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8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于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于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4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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