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佳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0年7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約定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9年8月底尚欠債權人100,458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5,188元、已到期之利息44,970元及違約金300元),其中55,188元自9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以每月3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