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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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 洪也婷 被上訴人兼受告知人訴訟代理人 黃宗仁 受告知人瑿美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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