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慶賢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26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慶賢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慶賢未依建築法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核發建築執照,擅自在桃園縣八德市○○街○號1樓後方搭建磚、木板、鋼筋造第一層,高度約3公尺,面積約12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於完成約百分之五十時,經桃園縣政府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派員稽查認定屬於程序違章而張貼公告通知應立即停工,並於100年01月17日前補照完畢,因屆期並未完成補照,乃於100年03月14日派員執行強制拆除完畢。林慶賢竟基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犯意,於100年03月14日上開程序違章建築經拆除完畢後至同年04月28日間之某時段,在上開地點違反建築法之規定,重建RC造一、二層,高度約6公尺,面積合計約24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且已百分之百完成。經桃園縣政府於100年04月28日派員複查時發覺查獲。案經桃園縣政府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前開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事實,並有桃園縣政府100年05月25日府工拆字第1000201037號函01份、桃園縣政府100年03月21日府工拆字第1000104144號函影本01份、99年12月17日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聯合稽查通知單影本01份、
100年04月28日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聯合稽查通知單影本01份、違章建築拆除前、通知單公告與執行拆除情形照片11張、拆除後重建情形照片02張、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01份可稽。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