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8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同法第325條之搶奪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普通竊盜犯行5次及加重竊盜犯行2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被告又因另案借提執行,自98年12月15日至99年1月13日執行期滿,本院復於99年1月14日接續執行原羈押期間,至99年3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2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