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32號聲請人 朱新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20││├──┼───────────────┼──────────────┼────┼───┼────┼───┤│0002│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4││├──┼───────────────┼──────────────┼────┼───┼────┼───┤│0003│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