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53號原告 張純容 被告東元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忠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民國112年6月、7份薪資及注射費合計新台幣(下同)116,422元,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核計上開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6,422元,應徵收裁判費40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1/3=40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