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0號聲請人漢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華 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東南 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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