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30號原告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祥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美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