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56號債權人 蔡秋香 上債務人對債務人 胡丞堯 聲請對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計新臺幣520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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