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耀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18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耀昌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麻1包(驗餘淨重0.412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為警查獲同時查扣之大麻1包(驗餘淨重0.412公克),經送鑑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等情,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3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5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偵查案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證無誤,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本院卷可查,堪認屬實。揆諸首揭說明,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