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0號
聲請人 鄭崴隆
相對人 黃章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章興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