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遺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27號聲請人 林如君 律師(即 粟振庭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粟振庭與被上訴人 張陳勤 等間請求返還遺產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法官陳麗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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