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務人 林慶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124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2,100元、違約金5,412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742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2,100元、違約金3,774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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