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7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 林仁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之收件回執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