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829號聲請人廖翎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偉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4張)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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