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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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13號原告 盧玉惠 原告 盧雅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被告 徐貴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萬5,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