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07號債權人雙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秀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謨 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2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四、債務人 蔡謨任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