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林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肆拾萬貳仟零壹拾柒元
(二)參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001402,017元112年10月11日6.78%新台幣1,110元00231,841元112年12月25日15%無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