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李旻珊 被告 胡志杰 上列被告因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梁家贏
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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