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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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被告 黃維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6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4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