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陳木山 被告 楊美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陳木山於103年6月3日16時許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原告所指被告楊美貞所涉犯公然侮辱、毀棄損壞之刑事案件,則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29號起訴並於同月5日繫屬本院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電話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起訴書網路列印本、本院受理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6月4日投檢 邦平 103偵229字第10336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顯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際,被告之刑事部分尚未據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按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即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起訴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是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前即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顯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