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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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774號債權人 王慧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秦宇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規定,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本件債務人秦宇俊原位於臺中市南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繳費前請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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