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唯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雪 被告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昭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4,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