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矚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文達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簡珣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參、二、㈡、⒌關於宋文達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2年」。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參、二、㈡、⒌第72頁第6、7行關於被告宋文達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2月」之記載,對照原判決主文欄九項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12年」,此誤寫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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