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710號上訴人 鄭凱文 被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21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2,555元,前經原審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05年5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7頁),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答詢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8至21頁、第23至2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爰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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