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江承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葉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以江承祐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經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亦未提出委任狀,亦應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