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72號聲請人 沈世發
沈美君 前列沈世發、沈美君共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一、聲請人 沈嘉男 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聲請人沈世發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