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26號聲請人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傳芳 代理人 鍾嘉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康泰克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100年5月12日│584,610元│FC0000000│││公司金丸節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