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68號聲請人 高兆弘 即 高繁雄 之.
高兆洋 即高繁雄之. 高珀吟 即高繁雄之. 高陳雙適 即高繁雄.共同代理人 張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180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