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勝義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勝義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王勝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勝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
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3年11月10日附表:受刑人王勝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5日18時許│102年5月16日10時50│102年9月5日││││分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28、1429│毒偵字第1428、1429│偵字第23327號、103│││號│號│年度偵字第31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506│102年度訴字第1506│103年度訴緝字第23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19日│102年8月19日│103年8月1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7│103年度台上字第135│103年度訴緝字第239││││03號│號│號││├────┼─────────┼─────────┼─────────┤│判決│判決│102年11月27日│103年1月9日│103年8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更字第3130號(編│執更字第3130號(編│執字第14134號│││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