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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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02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示。
二、原審裁定意旨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因竊盜等罪,經該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第一項至第三項案件,曾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06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70日確定;茲加計如附表第四項竊盜案件之拘役50日,本件受刑人合計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拘役120日,最低度刑為拘役70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犯罪時間之接連程度等情狀,定抗告人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1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算標準。經核原審裁定定抗告人應執行刑已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且未牴觸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定應執行刑法定界限,抗告意旨係就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為爭執,尚非法院定應執行刑能審酌之事由。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7.09.02│97.08.25│97.08.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2127號│97年度偵字第21281號│97年度偵字第2128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3237號│97年度易字第4415號│97年度易字第44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0.31│97.12.30│97.12.30│├───┼───────┼───────────┼──────────┼──────────┤││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32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287號│98年度上易字第287號││├───────┼───────────┼──────────┼──────────┤││判決確定日期│97.12.01│98.02.24│98.0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定│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刑拘役70日)臺中地檢97│98年度執字第3997號│98年度執字第3997號│││年度執字第18471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贓物│││├───────────┼───────────┼──────────┼──────────┤│宣告刑│拘役50日│││├───────────┼───────────┼──────────┼──────────┤│犯罪日期│97.10.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3452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中簡上字5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7.14│││├───┼───────┼───────────┼──────────┼──────────┤││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中簡上字第550號││││├───────┼───────────┼──────────┼──────────┤││判決確定日期│98.07.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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