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佳妍選任辯護人王清白律師
吳光群律師被告 簡秋華 被告 張文献 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 律師被告 吳俊賢 選任辯護人 陳倉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67號、3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1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