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宏茂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宏 被告 詹黃富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8年11月20日拍定取得系爭房地之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2,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