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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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聲請人 盧靜嫻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7,000元之證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年9月迄今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五、請說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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