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吳泓錡
吳聰輝 林阿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 薛斯漢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3
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甚多,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顏妃琇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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