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曹維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