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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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5號聲請人 姚文隆 聲請人 姚才池 聲請人 姚水來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30日至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程序費用。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調解成立,聲請人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計繳程序費用。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郭佳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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