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致瑄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日期欄「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及漏繕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張震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柏濤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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