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建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易字第17號上訴人 尤柏菖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王舜信 律師被上訴人 尤俊德
尤俊龍 簡月女 即 尤芳村 之承受訴訟人 尤靜如 即尤芳村之承受訴訟人 尤淑婷 即尤芳村之承受訴訟人 尤淑娟 即尤芳村之承受訴訟人 尤志偉 即尤芳村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