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寶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寶全│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72119││3月29日起│││││元│││││├──┼───┼─────┼──────┼──────┼───────┤│002│新臺幣│黃寶全│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72%│││876197││8月0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黃寶全│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876197││9月04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