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耀輝
乙○○被告甲○○被告健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94年度上易字第70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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