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9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世平於民國92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其中本案原信用貸款之借據約定書因不慎遺失,誠祈見諒;故僅提出本票等為本案借貸關係之依據。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06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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