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債務人 王嘉昌劉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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