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十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許再定 律師 許登科 律師被告宏浩水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