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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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郭又菘債務人 黃添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