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吉隆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戰鬥陀螺」貳拾玖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記名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938號被告李吉隆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戰鬥陀螺」29個(該署100年度保管字第2593號編號1號)係李吉隆所有,因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李吉隆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被告於偵查中對其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犯行坦承不諱,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1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扣之仿冒「戰鬥陀螺」29個,為侵害日商多美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商品,有日商多美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偵卷1第13至32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3紙(偵卷1第33至35頁)及贓證物及現場照片共4紙(偵卷1第269至270頁)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均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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